朱祥勇
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 · 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核心争议解答
朱祥勇律师结合(2025)苏0206刑初579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五名被告人均系开设赌场罪的从犯,且全部退赃、认罪认罚,能否适用缓刑?基于本案的犯罪规模和社会危害性,法院最终未采纳辩护人适用缓刑的建议,对五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没收全部违法所得。从刑辩办案角度看,本案法院的裁判逻辑也符合当前对野外开设赌场这类案件的处理尺度,就算是从犯,也会综合考量整体犯罪规模来判断是否符合缓刑条件。
本案基本案情
2025年2月至3月期间,陈某甲、丁某(均已判刑)伙同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王某甲、张某、梅某等人在无锡市惠山区多处野外地点,多次组织参赌人员以赌“牛牛”形式开设赌场共计15场,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9万余元。其中,毕某甲负责搭建场地、联系车辆和望风人员,参与全部15场,非法获利6000余元;毕某乙、王某甲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各参与15场,分别获利6000余元;张某负责望风,参与15场,获利3000余元;梅某负责望风,参与9场,获利1400余元。
202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局,当场查获参赌人员30余人、赌资21万余元。案破后,毕某甲、梅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毕某乙、王某甲、张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审理期间,五名被告人均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均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及各辩护人均提出五名被告人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辩护人同时提出请求对五人适用缓刑。从办案角度看,本案中五名被告人都做了对自己有利的量刑辩护,退赃、认罪认罚这些情节都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只是缓刑的诉求没有得到支持。
法院裁判结果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甲、毕某乙、王某甲、张某、梅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非法获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共同犯罪。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毕某甲、梅某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毕某乙、王某甲、张某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五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但根据本案开设赌场的规模、参赌人数及社会危害程度,各被告人均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其余从轻处罚的意见均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毕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毕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四、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五、被告人梅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24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什么情况下开设赌场罪能适用缓刑?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虽然各被告人均系从犯、有悔罪表现,但法院认为本案开设赌场场次多、参赌人数多,社会危害性较大,不符合“犯罪情节较轻”的要求,因此未适用缓刑。根据我国刑法一般规则,适用缓刑需要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四个条件,同时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实践中多数规模较大的开设赌场案件,即使是从犯也较少适用缓刑,这是当前的主流裁判趋势。
从犯一定能从轻处罚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法院也认定五名被告人均为从犯,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符合一般规则。需要说明的是,同为从犯也会根据参与程度、分工作用的不同量刑有差异,本案中梅某参与场次少、获利少,最终量刑也最轻,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践中法院也都会按照这个规则裁判。
朱祥勇律师办案视角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审查方面,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认定,重点要审查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参与程度、获利数额,这些是法院认定从犯和量刑的核心依据。如果被告人确实只是参与辅助性工作,要在侦查阶段第一次讯问后就及时委托律师,向司法机关说明情况,提供相关线索,争取认定为从犯,获得从轻处罚。
第二,诉讼策略方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代表必然能获得缓刑,是否适用缓刑需要结合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情节等综合判断。办理同类案件时,我们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当地法院的裁判趋势,和当事人沟通清楚合理的预期,提出符合实际的辩护诉求,避免产生不合理的期待。
第三,事前风险预防方面,不要贪图小额报酬帮助他人开设赌场做辅助工作,哪怕只是望风、开车、联系场地,都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的共犯,一样要承担刑事责任,切莫因小失大。
朱祥勇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具体案件的量刑和能否缓刑,都需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判断,遇到刑事问题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苏0206刑初579号
案由:开设赌场罪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2月16日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