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2024)苏0581刑初1490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被告人盗窃总金额仅600余元,之所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本案争议焦点为多次盗窃即使数额较小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累犯对量刑的影响。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姬某、杨某经预谋,于2024年4月至5月间,时分时合,翻墙进入常熟市多处寺庙,撬窃功德箱内钱款。其中陈某、姬某实施作案6起,杨某实施作案7起,三人窃得钱款总额人民币6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3年10月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态度,请求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最终裁判结果:

  1.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 被告人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3. 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4. 作案工具螺丝刀二把予以没收,责令被告人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什么是多次盗窃?数额不够也会判刑吗?

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就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多次盗窃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这是一般规则。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三名被告人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分别实施了6起、7起盗窃,属于二年内三次以上盗窃,符合多次盗窃的认定,因此即便累计总金额仅600余元,依然达到盗窃罪的入罪标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朱祥勇律师认为,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多次盗窃的认定标准。

累犯对盗窃罪量刑有什么影响?

一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基于本案的事实,被告人陈某前罪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年就再犯盗窃罪,属于累犯,因此依法需要从重处罚。本案中陈某没有累犯之外的从重情节,比没有累犯情节、作案次数相同的姬某多了一个月的有期徒刑,就是累犯从重处罚的具体体现。

办案视角与实务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多次盗窃案件的核心是盗窃次数的认定,办理同类案件时,需要逐一核查每一次盗窃事实是否有完整的证据链,比如是否有监控录像、现场勘验记录、被告人稳定供述相互印证,如果存在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盗窃事实,应当依法提出该起事实不能认定的辩护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偷点小钱不构成犯罪,实际上只要符合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条件,哪怕累计数额只有几百元,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不要抱有任何侥幸心理。另外需要注意,多次盗窃的次数认定不要求每一次都盗窃既遂,预备、未遂也可能被计入次数,因此绝对不能认为小偷小摸没事。如果确实实施了盗窃行为,主动认罪认罚可以获得从宽处理,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都因为认罪认罚获得了从轻处罚,如果拒不认罪,没有法定从轻情节,量刑会更重。

朱祥勇律师提醒,具体案件的量刑需要结合盗窃次数、数额、是否累犯、是否认罪认罚、是否退赃等多种情节综合判断,以上建议仅适用于同类案件的一般情形,具体案件建议咨询专业刑事律师结合事实分析。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4)苏0581刑初1490号
  • 案由:盗窃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4年11月29日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