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朱祥勇律师结合(2025)苏02民终598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绝加班出差为由,单方对劳动者调岗降薪,劳动者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基于本案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用人单位调岗降薪违法,支持劳动者要求补足工资差额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真实案例简述

本案中,沈某于2013年入职某某织造机械科技(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织造公司),岗位为装配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某织造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加班。2023年12月,沈某拒绝某织造公司安排的出差加班,某织造公司先后两次对沈某作出通报批评警告。2024年5月,某织造公司以沈某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将沈某从装配工调整为辅助工,基本工资从原4750元下调至2800元左右。沈某多次提出调岗异议未果,后于2025年1月以某织造公司违法调岗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起诉要求某织造公司支付工资差额8324.37元以及经济补偿金64470元。

一审法院支持沈某全部诉讼请求,某织造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办案视角看,某织造公司败诉的核心原因是举证不足: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入职时已明确告知沈某该岗位需要经常出差加班,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沈某不胜任原岗位工作,无法证明调岗降薪的合理性,因此承担了不利后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拒绝单位的加班安排一定违反劳动纪律吗?

一般规则下,标准工时制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有权拒绝未经协商的加班安排,该行为不构成违反劳动纪律。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等法定特殊情形时,劳动者不得拒绝加班。本案中沈某拒绝的是未经协商的常规出差加班,不属于法定不得拒绝的情形,因此不违反劳动纪律,某织造公司据此给予警告不符合法律规定。

调岗降薪后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一般规则:如果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调岗降薪,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已经同意调岗降薪,事后再以降薪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本案中沈某始终不同意调岗降薪,某织造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沈某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得到支持。

实务操作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关键证据方面,无论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要重视证据留存。对于劳动者来说,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调岗降薪,一定要及时留存调岗通知书、工资发放记录、与单位沟通的书面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邮件、书面异议函等),这些是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本案中沈某及时向公司提出书面调岗异议,留存了完整证据,是其胜诉的重要一步。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主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必须留存明确的考核标准、考核结果等证据,否则调岗的合理性无法得到法院认可。

事前风险防控方面,用人单位如果岗位确实需要经常性加班出差,应当在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告知,并且留存劳动者签字确认的告知证据,比如在入职登记表中注明、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或者单独出具告知书由劳动者签字,避免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明确约定工作岗位、薪资标准、工时制度,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合理加班要求,可依法拒绝,权益受损时及时咨询律师,固定证据后再维权。

朱祥勇律师提示,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误以为只要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岗位”就可以随意调岗,实际上该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调岗仍然需要满足合理性条件,用人单位对调岗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最容易踩的坑。以上为一般情形下的操作建议,个案情况不同,具体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处理。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2民终5984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10月16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