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祥勇
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 · 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核心争议解答
朱祥勇律师结合(2026)苏04民终2754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曹某作为受托人个人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二是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后,曹某应当对王某的损失承担何种责任。本案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一审判决,认定曹某承担30%的次要责任,无需向王某全额返还剩余本金。
真实案例简述
王某得知亲戚曹某在做商票理财,主动联系要求委托曹某购买商票理财,双方口头约定年化收益8%,王某先后共计向曹某转账242万余元。曹某收到款项后将资金转给上游人员购买地产类商业承兑汇票,后因某地产爆雷,案涉商票到期无法兑付,截至起诉时王某仅收回55万余元,剩余186万余元本金无法收回。王某起诉要求曹某全额返还剩余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判决曹某承担30%的损失赔偿责任,王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苏04民终2754号
案由: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8月7日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民间委托理财一定都是无效的吗?
一般规则层面,并非所有民间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都无效,只有当委托理财内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未经许可从事的才会被认定无效。本案中,委托理财的内容是票据贴现,而票据贴现属于银行特许经营业务,个人不能从事,所以合同被认定无效。实践中,对于普通的委托个人投资证券等非特许金融业务的委托理财,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不同案件效力认定需要结合具体内容判断,实践中也存在不同处理观点。
合同无效后,过错划分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一般规则层面,法院会结合双方对案涉行为违法性的认知程度、发起主动程度、信息掌握的对称程度来划分过错比例。本案中,王某主动联系曹某要求参与理财,自身作为经营主体应当知晓民间票据理财的违法性和高风险,因此法院认定其承担主要责任;而曹某明知该业务违法仍接受委托,还作出风险可控的承诺,影响了王某的风险判断,因此承担次要责任,这是基于本案特定事实得出的结论,不同个案的过错划分会因事实不同存在差异。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委托理财过程中一定要全程保留双方沟通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明确委托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是委托购买票据理财,一定要及时要求受托人提供对应票据的完整信息、购买凭证,本案中王某主张欺诈未被法院认可,一定程度上就是因为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曹某虚构票据,缺失关键证据可能会改变案件的最终走向。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民间票据理财本身属于违法的金融业务,本身就存在极高的兑付风险,不要因为是熟人介绍就放松风险警惕,想要进行理财活动应当选择合法持牌的金融机构,从源头上避免此类纠纷。
朱祥勇律师提醒,遇到此类民间委托理财纠纷,一定要第一时间固定全部证据,提示读者需要结合自身个案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不要一概照搬本案判决结果。
免责声明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