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朱祥勇律师结合(2026)苏05民终818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没有签订书面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毕某能否直接向总承包单位某乙公司主张剩余工程款,最终二审改判支持了毕某的诉讼请求。

真实案例简述

毕某经人介绍进入某乙公司总承包的项目进行混凝土施工,未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施工过程中某乙公司直接向毕某个人账户转账支付了197400元,备注为农民工工资。完工后,某乙公司项目负责人向毕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春节后确认工程量,确认后由总包代发工资,之后某乙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了工程量汇总表,明确载明工程量为1450.1287立方米,单价230元/立方米,扣除已付197400元,尚欠136100元。

一审中,某乙公司抗辩称其已经将工程分包给某戊公司,毕某是某戊公司的班组,毕某主张的款项应当找某戊公司索要,一审法院采纳了某乙公司的抗辩,驳回毕某全部诉讼请求。

毕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某乙公司出具承诺书承诺确认工程量后由其付款,且已经签字确认了工程量汇总表,该汇总表具备结算效力,某乙公司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无论双方是否存在直接合同关系,某乙公司都应当按照承诺付款,因此改判撤销一审判决,支持毕某的诉讼请求。

从办案角度看,本案毕某胜诉的关键在于保留了某乙公司出具的承诺书、工程量汇总表、直接收款记录等核心证据,足以证明某乙公司作出了付款承诺,而某乙公司提供的证据存在瑕疵,无法反驳毕某的主张。如果毕某没有留存这些书面证据,大概率会面临败诉结果。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必须起诉转包人或分包人吗?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因为总承包单位某乙公司自己作出了付款承诺,并且直接和实际施工人结算了工程量,所以法院直接判决某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朱祥勇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经验分析,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也可以起诉发包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践中如果没有总承包方明确的付款承诺,实际施工人通常需要一并起诉转包方和发包方。

总承包单位已经向分包单位付清工程款还要再付款吗?

一般规则层面,如果总承包方已经将案涉工程款全额支付给分包单位,那么实际施工人再要求总承包方付款,通常不会得到支持,实际施工人应当向分包单位主张。但在本案中,某乙公司虽然主张已经和某戊公司结清工程款,但是其已经作出了明确的付款承诺,并且自行和毕某结算了工程量,所以法院仍然判决某乙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以另行向分包单位主张权利。

没有书面分包合同,事实合同关系能被认可吗?

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口头约定、实际履行的情况并不少见,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所以只要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自己实际完成了施工,对方接受并且认可工程量和价款,即便没有书面合同,事实合同关系也会被法院认可。当然不同案件事实不同,裁判结果也会存在差异,具体需要结合证据判断。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首先,关键证据收集方面,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一定要注意收集保存施工过程中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的工程量文件、付款承诺书、会议纪要、收款记录、现场沟通记录、项目公示信息等证据,这些证据往往是案件胜败的关键。本案中毕某恰恰是拿到了某乙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的承诺书和工程量汇总表原件,才让法院认可了某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如果缺少这类直接证据,仅仅只有证人证言或者工人出庭,大概率会因为举证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

其次,事前风险预防方面,实际施工人进场施工前,一定要核实清楚项目的总包、分包情况,明确自己的合同相对方,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量计算方式、单价、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不要仅仅相信口头约定。如果一定要和总包方的现场工作人员口头约定,也要及时让对方出具书面的确认文件,避免后续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

最后,诉讼策略方面,如果总包方已经作出明确的付款承诺,即便存在中间分包方,也可以直接起诉总包方要求付款,不需要额外追加中间分包方,当然具体要结合案件证据情况确定,建议遇到此类案件先咨询专业律师再确定诉讼方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苏05民终8188号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8月21日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