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朱祥勇律师结合(2026)苏02民终36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违约方某甲公司是否应当向守约方某乙公司承担案涉定作交易产生的律师费和保函费。基于本案的特定事实,法院最终认定某甲公司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该两项费用,维持了一审判决。

基本案情与裁判观点

无锡市某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某乙公司)与安徽某某精密部件有限公司(某甲公司)先签订框架性《授信协议》,约定在授信期限内,因一方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函费等维权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授信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之后双方在授信有效期内签订了14份《加工采购合同》,某乙公司依约交付了定作物,某甲公司拖欠货款136余万元未付,某乙公司起诉主张货款、逾期违约金,并要求某甲公司承担律师费79000元、保函费1000元。

朱祥勇律师注意到,一审法院支持了某乙公司关于律师费和保函费的诉请,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加工采购合同》未约定该两项费用,且某乙公司证据存在瑕疵,不应由其承担。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框架性协议和具体合同约定不一致,怎么处理?

一般规则是,如果框架性协议已经明确约定适用于框架内的所有交易,且具体合同没有明确排除框架协议的相关条款,那么框架性协议的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如果具体合同对相关事项作出了不同约定,通常会以具体合同为准,但本案中具体合同仅未对该事项做约定,并未排除框架条款,因此不能否定框架约定的效力,本案的裁判思路符合当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裁判观点。

律师费没有转账凭证,只有发票和委托合同能被法院支持吗?

一般来说,只要委托合同合法成立,律师已经实际提供了法律服务,且律师费金额不超出当地规定的收费标准,即使没有转账凭证,法院也通常会支持。实践中也存在部分法院要求必须提供转账凭证才会支持的情况,因此朱祥勇律师建议,当事人支付律师费尽量通过转账方式,并保留好转账凭证,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

办案视角与实务操作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在签订“框架性协议+具体合同”的交易模式中,一定要留存好框架性协议原件,同时要在具体合同中明确写明“本合同系某某框架协议下的具体交易”,避免后续就条款效力问题产生争议;如果主张律师费和保函费,一定要同时留存好委托合同、发票、转账凭证,保函费要留存好担保协议、发票,哪怕是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提供担保,也要留存好对应的合作协议,避免被对方主张证据无关联性不被认可。

交易双方在签订框架协议时,应当明确框架协议的效力范围,明确框架协议的条款是否适用于所有在框架期限内发生的具体交易;如果后续具体交易要变更框架协议的条款,一定要以书面方式明确变更或者排除原条款,避免发生争议时各执一词。

朱祥勇律师提醒,本案的裁判结论是基于本案特定事实作出的,不同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况咨询专业律师结合个案具体分析。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6)苏02民终362号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6年3月31日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