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争议解答

朱祥勇律师结合(2022)苏02民终3622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2021年的自书遗嘱是否有效,陈某与被继承人鲍士宝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曹某、陈某能否有权继承涉案遗产。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2021年遗嘱有效,陈某未形成抚养关系,驳回了曹某、陈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真实案例简介

被继承人鲍士宝与前妻谢兰珍育有子女鲍某1、鲍某2、鲍某3,谢兰珍去世后,××××年××月曹某与鲍士宝再婚,曹某的女儿陈某随二人共同生活,户口迁至鲍士宝处。朱祥勇律师从办案视角提醒,本案胜败的关键点其实就是证据和遗嘱形式,上诉人如果提前准备充分,可能结果会不一样。2020年3月鲍士宝订立自书遗嘱,明确其所有财产在去世后归曹某所有。2021年1月鲍士宝又订立一份自书遗嘱,以曹某、陈某未兑现承诺为由,推翻了2020年遗嘱,仅给曹某居住权,不将房屋所有权给其继承。2021年1月鲍士宝去世后,曹某、陈某起诉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拆迁利益,鲍某1等人主张按照2021年遗嘱继承。

一审过程中经鉴定,2021年遗嘱的签名确为鲍士宝所写,曹某、陈某仅以遗嘱日期有涂改主张鲍士宝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提供其他证据,也不申请对遗嘱主文进行鉴定。一审法院采信2021年遗嘱,认定陈某与鲍士宝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抚养关系,判决驳回曹某、陈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一审判决。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遗嘱有落款日期涂改就一定无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有涂改、增删,需要遗嘱人在涂改增删处签名注明字数。但是实践中,如果只是落款日期有一处涂改,没有相反证据证明遗嘱不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不会仅因这一处涂改认定遗嘱无效。本案中,上诉人曹某、陈某仅以日期涂改主张遗嘱无效,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鲍士宝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法院未支持其主张,这是个案中特定事实导致的结果,不代表所有有涂改的遗嘱都有效。

继子女一定需要形成抚养关系才有继承权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才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继父母结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虽然未成年但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就不享有法定继承权。本案中,陈某户口迁至鲍士宝处仅几个月鲍士宝就去世,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法院认定未形成抚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如果存在继子女对继父母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即便未形成抚养关系,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要求分得适当遗产,具体需要结合个案事实判断。

主张遗嘱无效需要承担什么举证责任?

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遗嘱无效的一方,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遗嘱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遗嘱是被胁迫、伪造的。如果仅仅提出异议,没有提供充分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就是典型例子,上诉人仅提出异议,没有充分证据,所以败诉。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于关键证据的收集与举证策略。如果主张自书遗嘱无效,一定要提前收集好完整的证据,比如证明立遗嘱人当时神志不清的就医记录、护理记录,或者证明遗嘱是伪造、篡改的鉴定申请,不能仅仅凭借一些瑕疵就主张遗嘱无效,否则很容易像本案上诉人一样因为举证不能败诉。如果对遗嘱主文是否为立遗嘱人书写有异议,一定要及时申请鉴定,不申请鉴定法院就会采信对方的主张。
第二,关于事前风险预防。对于再婚家庭来说,如果涉及继子女继承,最好提前明确抚养关系的相关事实,保留共同居住、扶养教育的相关证据,比如居住证明、缴费记录、证人证言等,避免日后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如果遗嘱人要变更原先的自书遗嘱,一定要注意形式规范,如果有涂改、增删,一定要在涂改处签名并注明日期,避免因为形式瑕疵导致遗嘱产生争议。
最后提醒,本案的裁判结果是基于个案特定事实作出的,遇到类似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直接照搬本案结论。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2)苏02民终3622号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2年7月28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