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本案是朱祥勇律师代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还主张经济赔偿金,最终法院驳回了劳动者的经济赔偿金请求,案号(2017)苏0402民初5126号。
案件起点
劳动者入职后单位未签劳动合同,离职后同时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单位遇到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本案由朱祥勇律师代理用人单位处理该劳动争议。
案情回顾
某某健身公司于2016年11月登记成立,张某入职该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公司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2017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9000元,还要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130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双倍工资的请求,驳回了其经济赔偿金的请求。公司对双倍工资裁决不服,委托朱祥勇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公司无须支付张某双倍工资差额53511元。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能否被采信?劳动者因个人原因离职,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办案思路与裁判观点
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提出两项核心代理意见:一是劳动者提交的工资单为打印件,可随意修改,在无其他凭证印证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工资水平;二是劳动者明确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不符合支付经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该项请求应当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资发放记录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用人单位拒不提交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采信劳动者主张的工资数额,支持了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同时,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驳回了劳动者该项请求。
案件基础信息
案号:(2017)苏0402民初512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12月1日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某某健身公司要求无须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张某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办案复盘
本案中,用人单位虽然未能实现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但成功让法院驳回了劳动者额外主张的经济赔偿金请求,为用人单位减少了不必要的支出。核心原因在于法院已经查明劳动者系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实务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妥善保管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用工材料,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对于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的,单位应当留存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相关证据,应对不必要的赔偿诉求。
常见疑问
1、没签劳动合同就一定要给双倍工资吗?
不一定,如果是劳动者故意不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具体结果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2、主动离职就一定拿不到经济补偿吗?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无法获得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但如果是因为单位存在未缴纳社保、拖欠工资等法定过错,劳动者以此为由主动离职,也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