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例已脱敏处理,不影响法律要点表达
朱祥勇律师
朱祥勇 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 · 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办案结果

本案中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未按时支付待岗工资,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计算,该案由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审理,案号(2020)苏0412民初852号。

开篇

某某发动机制造公司因经营困难账户被查封,无法按时向待岗员工顾某发放工资,顾某随后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后双方办理离职手续时,离职证明写明系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方疑惑,这种情况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案情回顾

顾某于2015年6月入职某某发动机制造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由固定工资加绩效工资组成。2018年7月起,公司因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安排顾某待岗,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待岗工资。2019年1月、2月,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待岗工资,顾某于2019年3月4日向公司邮寄《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双方于2019年3月26日办理离职交接,离职手续中载明顾某因个人原因离职。顾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5500元,仲裁裁决支持了顾某的请求,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委托朱祥勇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不支付该笔经济补偿金。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在离职手续中注明个人原因离职,用人单位是否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二是劳动者待岗期间工资远低于正常工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应当如何确定?

办案思路与亮点

朱祥勇律师接到案件后,梳理了全案证据,重点围绕两个争议焦点整理代理意见:其一,劳动者虽在离职手续中写明个人原因离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经提前以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行使了单方解除权,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后续的离职交接仅是手续办理,且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作出处分,不能视为劳动者放弃主张权利;其二,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者待岗期间的工资确实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核算。该代理意见部分被法院采纳,最终法院将经济补偿金金额从仲裁裁决的35500元核减至34660.4元。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某发动机制造公司支付顾某经济补偿金34660.4元,驳回某某发动机制造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 案号:(2020)苏0412民初852号
  •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0年4月9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实务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被迫离职的情况,应当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如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沟通记录等,避免在离职手续中随意签字放弃自身权利;用人单位遇到经营困难需要停工停产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公示、协商手续,合法支付劳动者待岗待遇,避免因程序瑕疵引发争议。

相关常见疑问

1. 写了个人原因离职,还能主张经济补偿金吗?

如果劳动者确实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法定情形被迫提出离职,后续仅为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填写“个人原因”,且没有明确书面放弃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仍然有权依法主张经济补偿金。

2. 待岗期间的工资可以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吗?

如果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待岗,待岗工资标准远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水平,此时仍然按照待岗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无法反映劳动者的正常收入水平,司法实践中通常会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平均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