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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祥勇律师
朱祥勇 主任律师、合伙人律师 · 江苏凡达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办案结果

被告人雷某因找老板对账与门卫起冲突殴打他人,被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法院综合认定其主观恶性较小,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本案案号(2016)苏0481刑初412号。

案情回顾

2012年1月11日19时左右,被告人雷某受老板指派至溧阳市天目湖镇某某生态公司找该公司负责人对账结算工程款,因进门问题与负责看门的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夫妻二人发生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雷某致被害人徐某某倒地受伤。后经鉴定,被害人徐某某构成应激性相关障碍,本次殴打是发病的主要原因。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雷某犯寻衅滋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被害人徐某某、吴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各项损失合计九十余万元,朱祥勇律师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雷某的主观恶性大小,量刑是否应当对其适用缓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与案件信息

案号:(2016)苏0481刑初41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17年6月29日
裁判结果:一、被告人雷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二、被告人雷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某、吴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00000元(已缴纳至法院)。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发生事出有因,并非被告人雷某纯粹无事生非,其行为虽然与被害人的危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其行为时对该危害结果未必有充分预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结合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缴纳赔偿款,认罪态度较好,最终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院支持了原告方合理范围内的损失请求,结合被告人主动缴纳的十万元赔偿款,对赔偿数额作出了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实务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因民间偶发冲突引发的刑事案件,法院量刑时会充分考量事件起因、被告人主观恶性、赔偿态度等情节,对于事出有因、主观恶性较小、积极赔偿的被告人,大概率会获得从宽处理甚至适用缓刑。而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来说,应当梳理清楚自己的实际损失,提供完整的证据材料,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1. 寻衅滋事罪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缓刑?

对于因民间偶发矛盾引发的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认罪悔罪等情节的,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一般会考虑适用缓刑。

2.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吗?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直接物质损失,一般不计入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