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江苏常州朱祥勇律师办理的(2017)苏0404刑初811号诈骗案,针对被告人杨某某参与酒托诈骗的指控,辩护人提出如实供述、退赃认罪的从轻辩护意见,部分意见被法院采纳。
开篇
家人突然因为参与酒托诈骗被刑事拘留,作为家属最着急的就是能不能从轻处罚,有没有机会争取宽大处理?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某刚成年不久,初入社会被诱导参与酒托诈骗,涉案金额一万九千余元,朱祥勇律师接受委托后,针对本案情节提出了针对性的辩护意见。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刘某某组织招募“键盘手”以女性身份网聊搭识被害人,再由“传号手”将被害人信息发给被告人徐某某、臧某某、杨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由上述人员将被害人骗至常州市钟楼区某咖啡店,以低档劣质酒水骗取高额消费,其中被告人杨某某涉案金额人民币19780元,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但其家属对量刑结果非常担忧,希望能争取宽大处理。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杨某某是否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能否认定为从犯并适用缓刑?该焦点直接影响对杨某某的量刑幅度,若从轻情节被采纳,可降低宣告刑。
办案思路与亮点
朱祥勇律师接案后,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核对指控的每一笔涉案金额,结合杨某某的供述梳理出辩护方向。杨某某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认罪悔罪态度明确,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条件。杨某某在整个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接待被害人、收取消费款,整个犯罪由刘某某组织策划,杨某某处于被支配的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杨某某及家属愿意全额退赃并预缴罚金,有充分的悔罪表现,建议法院对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了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的从轻辩护意见,对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11日作出(2017)苏0404刑初81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
- 案由:诈骗罪
-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年2月11日
- 案号:(2017)苏0404刑初811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办案复盘
本案中,提出的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全额退赃预缴罚金的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对被告人杨某某酌情从轻处罚,虽然从犯认定和适用缓刑的意见未被采纳,但已经最大程度争取到了有利的量刑结果,对于初犯参与的共同诈骗案件,如实供述和提前退赃是重要的从轻量刑情节。
实务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如果涉嫌诈骗类犯罪,尤其是共同犯罪中的底层参与者,一定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固定好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的情节,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有条件的尽量提前退赃退赔,预缴罚金,这对量刑有非常大的帮助。律师会根据案件事实梳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争取从犯等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认定,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 刑事拘留后一般多久会判刑?
普通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一审判决,大致需要四到六个月的时间,具体时间要看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是否充分等情况,不同案件进度并不一致。如果案情简单,证据充分,进程会相对快一些,如果案情复杂,有补充侦查等情况,时间会相应延长。
- 什么情况能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是否适用缓刑要结合个案具体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
免责声明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