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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经双方协商转为借款后,借款人未还清剩余款项,出借人起诉后诉讼请求全部获支持,朱祥勇律师代理本案,本案由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8)苏0481民初5726号。
本来是买卖货款,经双方协商一致转为借款后,借款人仅归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一直拖欠不还,出借人该怎么维权?本案最终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当事人遇到的困境
许某经营石灰厂,徐某多次向其购买石灰,截止2014年1月28日,徐某结欠许某石灰款14.85万元。双方协商一致将该货款转为借款,徐某出具了借款协议,约定了利息、还款期限,还明确约定逾期不还需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徐某仅归还10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拖延不还,许某无奈之下起诉维权。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货款转为借款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剩余本金、利息以及律师费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办案思路与代理意见
朱祥勇律师接案后,梳理全案证据,发现本案基础事实清晰:双方基于原石灰买卖关系结算后,自愿将剩余货款转为借款,有徐某亲笔签字的借款协议为证,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朱祥勇律师按照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整理提交了借款协议、还款记录、律师费发票等全部证据,提出代理意见:一是双方清算后达成的债权债务转换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二是原告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计算剩余本金,符合法律规定,主张月息2分的利息也未超出当时法律保护的范围;三是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符合双方约定,应当予以支持。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全部采纳。
判决结果与案件基本信息
判决支持原告许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某5166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1668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2分计算),并支付许某律师费1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徐某负担。
- 案号:(2018)苏0481民初5726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15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本案裁判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之前,故适用当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交易过程中产生欠款,经双方协商转换为借款的,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本金金额、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时间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避免后续产生争议;发生欠款后要及时固定证据,留存好结算凭证、还款记录、沟通记录,以便后续维权时能够充分举证,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常见疑问
- 问:货款转借款合法吗?
答:只要是双方自愿经过结算后达成的转换协议,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那么这种转换就是合法有效的,会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 问:律师费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吗?
答:如果双方事先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还款或者发生诉讼时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那么起诉时主张律师费由对方承担,一般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