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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原告持12万元借条起诉要求借款人还款,最终法院仅支持4万元本金,驳回了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由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案号(2017)苏0411民初6784号。
开篇
原告拿着写了12万元的借条起诉借款人,要求全额还款并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结果法院最终只判决借款人归还4万元,还不用承担违约金和律师费,这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原告魏某起诉被告杨某、莫某、郑某,主张2016年4月15日杨某向其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莫某、郑某作为连带责任担保人签字。借款到期后三被告均未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杨某归还12万元本金、24000元违约金、11000元律师费,莫某、郑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祥勇律师接受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本案应诉。
核心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民间借贷的借款本金应当如何认定,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应否得到支持。
办案思路与亮点
接案后,朱祥勇律师梳理全案证据发现,原告虽然提供了载有12万元金额的借条,但原告自认实际转账金额不足12万元,原告主张另有2万元转给了担保人郑某,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2万元属于本案借款,杨某仅认可实际收到4万元借款。
朱祥勇律师在庭审中提出,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借款本金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超出被告认可部分的金额,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应当按照4万元认定本案借款本金;同时原告未按照借条金额足额出借款项,却仍按照12万元全额主张权利,有违诚信原则,其主张的违约金和律师费不应得到支持。该代理意见最终被法院采纳。
朱祥勇律师说:“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金额和实际出借款项不一致的,举证责任在出借人一方,这是案件突破的关键。”
判决结果与案件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411民初6784号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2日
判决结果:
一、被告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魏某借款本金40000元;
二、被告莫某、郑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原告魏某承担2523元,被告杨某、莫某、郑某承担877元。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实务建议
朱祥勇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仅能证明双方有借款合意,最终借款本金的认定要以实际出借金额为准。出借人主张借条载明的全额本金,需要对已经足额交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的部分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出借人未足额出借款项,还主张全额违约金、律师费的,因自身存在过错且有违诚信,相关诉请也难以得到支持。
相关常见疑问
1. 借条写的金额和实际转账不一样,按哪个算?
借条记载的金额仅仅是双方约定的金额,如果实际出借金额和借条金额不一致,法院会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而出借人需要对实际出借金额承担举证责任。
2. 借条约定了违约金,为什么法院不支持?
如果出借人自身未按照借条约定足额出借款项,本身存在过错,同时出借人起诉主张的金额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有违诚信原则,此时法院对出借人主张的违约金通常不予支持。
本文由朱祥勇律师分享其亲自代理的案件,当事人及案件细节已作脱敏处理。案件结果限于个案具体情形,不构成对任何同类案件结果的承诺或保证,亦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